雇主可否規定加班須滿30分鐘、1小時才能領加班費?

2022-11-23

某公司訂有加班規則,員工要請加班費可以,但以30分鐘為單位,意即員工如果加班未滿30分鐘是不可以領加班費的,例如加班45分鐘只請領取30分鐘的加班費。此一規定是否適法?

加班費應按實際加班時間發給,不可限制須達一定時數始得領取加班費

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上易字第92號民事判決:「被上訴人於加班須知內,固規定每30分鐘始計付延長工時工資等語,惟『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,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,依下列標準加給:一、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。二、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。』勞基法第24條第1項第1、2款規定可稽。而勞基法係為保障勞工權益、加強勞雇關係而規範勞動條件最低標準,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,不得低於本法所定最低標準(勞基法第1條規定參照),勞基法關於延長工時工資之給付,並未限定應以30分鐘或1小時為計算單位,是勞工有延長工時者,雇主即應按勞工實際工作時間計付延長工時之工資,雇主擅於工作規則內規定延長工時未滿其所定計付單位者,即不得請求延長工時工資云云,要屬無效。準此,前揭加班須知限定勞工於每延長30分鐘始得請領延長工時工資,並無拘束上訴人之效力。」

依照勞基法的規定,雇主延長勞工的工作時間(要求加班),雇主應按工作時間發給加班費,並沒有允許「雇主可要求勞工加班須達一定時間始能領取加班費」,仍應按實際加班時間發給加班費。(例如不能要求加班滿30分鐘、1小時才能領加班費;但可以加班20分鐘即發給30分鐘加班費,因為後者情形係優於勞基法的保障規定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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