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婚時尚未退休,但已符合退休要件的退休金,是否屬於婚後財產可分配?

2026-01-12

阿明與阿美結婚多年,婚姻關係逐漸失和,最終走上離婚一途。離婚時,阿明仍在原公司任職,尚未辦理退休,但其年資與年齡早已符合《勞動基準法》所規定的自請退休要件,只要提出申請,即可依法請領一筆數額不小的退休金。

阿美主張,阿明可請領的退休金,年資全數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累積,自己多年來為家庭付出,理應列入婚後財產加以分配;阿明則認為,退休金尚未實際請領,且具有高度一身專屬性,不應納入夫妻剩餘財產計算。

這筆「尚未退休但已符合退休要件的退休金」,到底要不要分?

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基本原則

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:「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,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,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、慰撫金外,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,如有剩餘,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,應平均分配。」

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規定:「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,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。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,以起訴時為準。」

依民法規定,夫妻在法定財產制下,於婚姻關係消滅時,原則上應就婚後財產進行分配。

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,扣除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的負債後後,如有剩餘,剩餘財產金額較少的一方,可以向剩餘財產金額較多的一方,請求二人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。

我們把夫妻結婚前已擁有的財產稱作「婚前財產」,而結婚後所增加的財產稱作「婚後財產」,而法律是推定說,夫妻是一個家庭的結合,夫、妻婚後所取得的財產,另一半配偶都有提供有形、無形的助力,所以在婚姻關係結束時,夫妻婚後財產應該做一個合理公平的分配。

關鍵問題在於:尚未實際請領的退休金,是否屬於「現存之婚後財產」?

勞動基準法下的退休金,是「將來確定可取得的財產」

依《勞動基準法》規定:

  • 勞工工作15年以上且年滿55歲。
  • 或工作25年以上。
  • 或工作10年以上且年滿60歲。

即得自請退休(第53條)。

而勞工退休後,雇主並應於退休日起30日內依法給付退休金(第55條)。也就是說,只要勞工已符合退休要件,退休金請求權即已成立,並非不確定的期待權。

最高法院見解的重大轉變:改採「肯定說」

過去,實務多認為:退休金須以「實際退休並請領」為前提,否則不屬於現存財產,因此不納入分配。

但近期最高法院已明確轉向肯定見解。

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97號民事判決:「勞工如符合上開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法定退休條件,即可請領退休金,不因勞工事後離職而消滅,該退休金給付為將來確定可取得之財產,於請領前即具有財產權之地位,為勞工既得之權利。退休金金額與勞工工作年資之累積相關,倘其累積係基於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協力、貢獻,應視為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,不因其具有一身專屬性質而有異,始符公平。」

判決背景事實說明(有很高的實務意義)

該案中:

夫妻於民國69年間結婚,丈夫自73年起長期任職同一公司,太太於99年2月1日訴請離婚,離婚時丈夫尚未退休,但退休年資已完全符合勞基法要件。且退休年資全部累積於婚姻存續期間,最高法院認為,這筆退休金請求權已屬「既得權利」,不因尚未實際退休而否定其財產性質,應列入丈夫的婚後財產,作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基礎。

結論:已符合退休要件的退休金,原則上要分

綜合現行實務見解:

勞工若於離婚時已符合勞基法退休要件,即使尚未實際退休或請領,該退休金屬於「將來確定可取得的既得財產權」,若年資累積於婚姻存續期間,原則上應列入婚後財產,進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。

此一見解,明確肯認家庭協力對退休年資累積的貢獻,亦更符合實質公平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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