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職證明書,可否記載不利於勞工的內容?

2022-08-18

勞工離職時,往往會要求老闆發給離職證明書(服務證明書),其法規依據為勞動基準法第19條:「勞動契約終止時,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。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。」但服務證明書應登載、不應登載何內容,則無法律規範。

多數實務:雇主不可於服務證明書記載對勞工不利的事項

學說及實務上,對於此一問是的見解並非一致,學說有見解認為,只要寫的內容是真實的(有客觀依據),雇主就可以在服務證明書為不利勞工的記載。

但實務多數見解則是認為,服務證明書的內容不可記載對勞工不利的事項。服務證明書的內容,主要就是記載客觀上的「僱用期間、工作種類、職位、工資」或其他勞工請求記載的事項。

而且離職證明書是為勞工之利益而發給,雇主不得意圖阻礙勞工就業,故意記載不利於以後勞工就業的事項(就算是事實也不行),勞工若遇雇主發給記載不利事項的服務證明書(例如記載任職期間發生的疏失),可訴請雇主重新發給離職證明書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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