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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第293條、第294條之遺棄罪,均提到一個名詞「無自救力之人」(遺棄無自救力之人…、對無自救力之人…),那何謂「無自救力之人」呢?
無自救力之人的定義
所謂「無自救力之人」,係指其自己無維持其生存上所必要之能力,而有生命之危險的情況。至若身體、精神健全,僅因未受教育而致謀生不易,或家無恆產而無力自給,尚非屬之。
所以必須:沒有自己維持生命的必要能力,若無他人扶助,將立即或隨時有生命危險(例如年老不便於行的老人、就讀幼兒園的小朋友、受重傷倒臥在地的人)之人。因為若非此種之人,就算被遺棄,也不致於馬上導致生命危險,沒有用刑罰處罰的必要。
「無自救力」與「不能維持生活」的區別
另須注意的是,「無自救力之人」與民法扶養章節之「不能維持生活」概念不同,民法的不能維持生活,係指「無足以維持生活的財產」,主要看有沒有「錢」,而無自救力則是看「身體狀況」,兩者有很大的差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