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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犯罪的被害人,可以到警察局報案或到地檢署具狀申告,這都是所謂的「告訴」,必須經過檢察官偵查,若檢察官認為確有犯罪嫌疑,則會向法院提起公訴,轉由公訴檢察官於法院刑事庭中論告,最後由法院做出判決。
告訴程序都需要經過檢察官偵查程序,案件要進入到法院,尚取決於檢察官,且需要時間。而刑事訴訟提供另一種「自訴」程序,允許被告人直接向法院提告,請法院判決被告有罪、不經過檢察官偵查程序,以下跟大家簡介自訴程序。
自訴須自負舉證被告有罪的責任,且須委任律師
犯罪被告人可向法院提起自訴,自訴人的地位就視同公訴檢察官,自訴人須提出被告犯罪的證據,說服法院判決被告有罪。
因為法官是中立的一方,不能調查對被告不利的證據,所以自訴人必須要有充足的證據才能讓法官為有罪判決,當然自訴人不像檢察官有公權力,沒有調查證據的權限,所以可以向法官陳明調查證據的方法,請法院調查,但不能腦袋空空叫法官想辦法調查對被告不利的證據。
因為自訴人地位就形同檢察官,若沒有法律專業,程序將難以進行,所以法律規定自訴需要委任律師才可提起。
何時可提出自訴?
因為自訴人需要負全部的舉證責任,這並不容易,所以冒然提出自訴並不是好作法。
不過如果被告身分、犯行明確,且有足夠證據或明確的證明方法,則可考慮提起自訴,節省提出告訴的等待時間。
適合提出自訴的犯罪類型,常見的有妨害名譽、傷害、恐嚇等等,這些犯罪只要有錄影、錄音、相片截圖等證據,都可考慮直接提出自訴。民眾可先找律師諮詢,再決定提出告訴或自訴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