停止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的三種途徑、方法

2021-05-20

債權人拿著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,債權人接著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扣押債務人財產,債務人不希望現在就被強制執行,是否可以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?

以下為三種可聲請停止執行的途徑,但不是說全部都提,或挑選成本低的提,就像生病一樣,要對症下藥,該提出何種救濟程序,仍宜諮詢律師為宜。

對本票裁定提起抗告

  • 提出之時效:10日內,向核發本票裁定之法院提出抗告。
  • 依據: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。
  • 是否須提出擔保金:法院會命債務人提出擔保金,准許在抗告程序終結前,停止執行。

主張本票遭偽造、變造,提起確認之訴

  • 提出之時效:無(但宜於20日內),向有管轄權之法院提出確認之訴。
  • 依據: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、2項。
  • 是否須提出擔保金:若於收到本票裁定後20日內提出,法院應停止執行,債務人不需要提出擔保金。若超過三個月,則適用下一章節的規定。

主張本票遭偽造、變造「以外」原因,提起確認之訴(例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)

  • 提出之時效:無,向有管轄權之法院提出確認之訴。
  • 依據: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。
  • 是否須提出擔保金:法院會命債務人提出擔保金,准許在訴訟程序終結前,停止執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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