購物車
0
0 TWD
某工業區內道路的下坡路段,每日車流量都很大,而道路凹陷情況肉眼可見,但管理機關卻遲未進行修復,也未為警示告示,有一天,一位上班族甲騎車經過該處,因輾過凹洞而摔車受傷。
甲向道路管理機關提出國賠請求,但管理機關拒絕賠償,主張當天經過該路段的機車有數百台,其他人都沒事,卻只有甲跌倒,因為是甲的問題,試問機關這樣的抗辯是否有理由?
不能以其他人沒有發生交通事故,作為不負國賠責任的理由
基本上,肉眼可眼的凹洞,以法院的標準來說,都會被認為足以產生法所不容許的風險,若機關有修復或設置警示標誌避免人民因此摔車之期待可能性,管理機關很難不負國賠責任。
至於本例的這種抗辯,也不會被法院所接受,雖然同一時間有其他機車或汽車行經凹洞,但沒有發生交通事故,然馬路是供人車通行使用,在不同時段甚至同一時段隨著人車往來頻繁與否,本就呈現隨時變化發展的狀態,洞路坑洞既然已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,不能以其他人駕車或騎車通過該路段時並沒有發生交通事故,而抗辯人民摔車與凹洞沒有因果關係而不負國賠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