婚前不動產於婚後增值,是否為婚後財產?是否應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?

2019-11-18

民法關於夫妻的法定財產制,係將夫妻的財產分為「婚前財產」及「婚後財產」,只有婚後財產才是夫妻離婚時,會進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標的。而不動產假設是在婚前就有了,自然屬於婚前財產,但如果不動產在婚後增值(很常見,很多夫妻都會遇到這類問題),增值的金額是不是婚後財產而必須分配呢?

例如婚前購買的房屋價值300萬元,但離婚時已增值到1000萬元,這增值的700萬元是否為婚後財產呢?

「婚前不動產」於婚後之增值,並非孳息,非婚後財產,不得進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「

民法第1017條第2項規定:「夫或妻婚前財產,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,視為婚後財產。」所以婚前財產的孳息,是屬於婚後財產應為分配的,不過我們必需先釐清孳息的定義。

孳息可分為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,天然孳息係指依物正常使用方法所收獲之出產物,例如果樹結果、雞生蛋等等;法定孳息則係指利息、租金或其他依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。

物本身價值之增值,並不符合以上孳息之要件,所以不適用民法第1017條之規定,所以婚前不動產於婚後增值,增值範圍仍非婚後財產,非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標的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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