層出不窮的道路坑洞國賠事件,法院不合理的正負6mm標準
在臺灣,道路不平是思空見慣的事情,雖然那種離譜的大坑洞是比較少見,但小凹洞、裂痕、車轍等等,倒是不罕見,對於一般機車騎士來說,這種坑洞通常不太會因此摔車,但也不能排除在車速、天氣、駕駛技術、輪胎等因素下,因為輾過坑洞而摔車。
明顯肉眼可見的坑洞先不論,如果是肉眼難以辨識的坑洞(例如高低差不到1公分),是否就具有危險性,管理機關就要負賠償責任?
法院一貫採取的高低差超過±0.6公分,即影響行車安全標準
依交通部頒布的「公路工程施工規範」,一般公路高低差不得超過±0.6公分(即± 6公厘),在公路的興建、養護方面,高低差須低於±0.6公分才能通過驗收,而法院實務上,若道路高低差如超過±0.6公分 ,哪怕是只超過一眼眼、肉眼看不出來,幾乎都會被認為此高低差,可能使具有一定速度之往來通行車輛於行經時造成危險。
所以若機車騎士騎經高低差逾±0.6公分的坑洞而摔車,只要能證明摔車與坑洞有因果關係,法院判決管理機關須賠償的機率很大,因為法院就是以±0.6公分作為道路管理、維護有無欠缺的標準。
一般人看到±0.6公分的標準可能會覺得不可思議,尤其是負責道路管理維護的公務人員,遍觀現在的道路,高低差不逾±0.6公分的是少之又少,所以只要騎車上路都承受法所不許的危險?而法院採取±0.6公分的標準是否合理?
高低差不得超過±0.6公分的標準,並不合理
公路高低差不得超過±0.6公分的出處,是在「公路工程施工規範」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中,表02742-1平整度之規定,交通部曾明確表示,這個規定是指辦理公路新建或維修工程時,完工檢驗的合格標準。
所以高低差不逾±0.6公分的標準,並非針對道路養護的標準,只是完工檢驗的合格標準。道路新建、維修的驗收採高標準可以理解,但道路開放公眾通行後,出現雖然超過±0.6公分高低差但肉眼仍不易發現的小凹陷是很常見的,這種高低差是否就具有不應容許的危險?如果是肯定的,那一定要三不五十就修路、政府預算也絕對不夠。
法院的看法,認為關於道路平整度規範既係為往來用路人車之安全所定,自無所謂完工驗收與一般養護之差別,想法當然很好,但完全罔顧現實層面不可能達到這個標準,而且對於高低差只要超過±0.6公分就產生不容許的危險性,也沒有令人信服的說理。
此外,依各機關的道路養護巡查規範,對於超過±0.6公分高低差的坑洞,也未規定一定須立即處理,會造成車輛震動但無不舒服感或僅有些許不舒服感、輕度影響行車品質的隆起、沈陷、坑洞,是可暫不處理的(甚至規定面積少於1/3平方公尺,深度少於25mm,或6~13mm的高低差,可暫不處理),因此以道路管理機關的角度,並不認為超過±0.6公分高低差就屬不容許的風險。
但法院對此則是認為,主管機關所訂公路養護規範、管理手冊,所定的巡查方式、得暫不處理的規定,只是管理機關可採取的養護管理措施,不代表依管理機關所定巡查方式、可暫不處理,即當然謂系爭道路無任何欠缺;換句話說,就算管理機關對於道路的管理、維護均符合規範,但法院還是可以用超過±0.6公分推翻掉。
以法院的標準,擔任道路管理的公務員,真是一個高風險的工作,可能動輒被辦過失傷害、過失致死,但要符合法院的±0.6公分標準,真的是幾乎做不到,檢察官、法官站著說話不腰疼,這樣還有人願意做這個道路管理的工作嗎?
法院見解目前仍難以撼動,以道路管理機關的公務員來說,目前至少要符合內部所定的養護、巡查規範,雖然無法避免道路產生超過±0.6公分的高低差而使機關有國賠責任(國家賠償法第3條係採無過失責任),但在刑事的過失傷害、過失致死罪來說,若事後檢視有符合內部所定的養護、巡查規範,至少公務員有機會主張無過失而免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