強制執行扣薪金額已逾債務金額,該如何救濟?

2023-01-06

甲積欠乙債務20萬元,遭乙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,查封甲所任職丙公司每月薪水3分之1,丙公司收到法院執行命令(收取命令)後,就乖乖每月將甲的薪水扣下3分之1並轉交乙。

不過丙公司未留意要扣薪到何時為止,於是在甲債務本金、利息都己扣完了,又多扣了10萬元的薪水並已轉交乙,甲該循何種方式救濟?討回10萬元溢扣款?

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,向債權人請求返還溢扣款

民法第179條規定:「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,致他人受損害者,應返還其利益。雖有法律上之原因,而其後已不存在者,亦同。」

債權人僅於債權本金、利息或違約金之範圍內有請求權,逾此範圍者,則無請求之權利。若公司確已溢扣薪資並移轉給債權人,債務人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債權人返還溢收金額。

可否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,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?

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:「執行名義成立後,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,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,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。」

但債務人異議之訴提起的前提,是以「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」為前提,但以旨例而言,既然債務金額已透過扣薪執行完畢,代表債權人透過向第三債務人逐期收取薪資方式而全數獲償時,執行程序即已終結,債務人不得依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已終結之執行程序,僅得依前述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。

》參考實務見解: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3號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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