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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了掩飾自己的身分,有些犯罪者會偷拆他人車牌再安裝到自己車輛上,藉以作案避免警方的查緝。但以現在路口監視器密集度、車牌辨識系統的建置,車輛行駛路線警方都可以查到,而拆換車牌的行為也難逃法網,此舉只是多犯一條竊盜罪,而且有極大入監服刑的可能性。
扳手是凶器?構成加重竊盜罪面臨六月以上刑期
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之刑度為5年以下,通常可以易科罰金。但同法第321條規定:「犯前條第一項、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:一、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、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。二、毀越門窗、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。三、攜帶兇器而犯之。四、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。五、乘火災、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。六、在車站、港埠、航空站或其他供水、陸、空公眾運輸之舟、車、航空機內而犯之。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」加重竊盜罪刑度即成為6個月起跳,若法院判決超過6個月,就無法易科罰金。
而實務對於凶器之定義十分寬鬆,也不管行為人是否有行凶之意圖,單純以器物是否有攻擊性為判斷。持以竊盜車牌之活動扳手,既能鬆脫螺絲,則質地必然堅硬,若持之以攻擊人,將對人之生命、身體、安全造成危害,是應屬凶器。
所以偷竊車牌就算是在空曠處、四下完全無人,但所持的扳手可以拿來揍人,所以構成加重竊盜罪。筆者認為這種見解並不合理,但這是目前實務所採見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