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、支票遺失,何謂掛失止付、公示催告、除權判決?
最白話解說票據遺失的處理流程!別人開給自己的本票、支票不見了,該怎麼辦?會不會就無法向發票人請款了?依票據法規定,向發票人和付款人請款時,須提示票據正本,如果票據不見了,就無法請款。但此時可依掛失止付、法院公示催告、除權判決的程序來處理,最終雖然無票據,還是可以向發票人請求付款的。不過程序很耗時,要等待許久,所以票據還是要好好保管。
須立即向發票人(付款人)為止付通知
票據法第18條規定:「Ⅰ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。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,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。Ⅱ未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者,止付通知失其效力。」
所以一發現票據不見,要立刻要求發票人(付款人)停止付款,就是指不管誰拿這張票據來找你,你都不可以付款的意思,可以使用票據交換所提供的掛失止付通知書範本去填寫。
但停止付款並非無條件,接著要馬上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,否則五天後發票人(付款人)就不受止付通知的拘束。
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的流程
票據法第19條規定:「Ⅰ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,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。Ⅱ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,其經到期之票據,聲請人得提供擔保,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;不能提供擔保時,得請求將票據金額依法提存。其尚未到其之票據,聲請人得提供擔保,請求給與新票據。」
止付通知後,須向付款地的法院聲請公示催告,如果票據沒有寫發票地、付款地,就是以發票人的戶籍所在地的法院聲請。公示催告就是透過對外公告的方式,讓外界知道有這張票據存在,且遺失了,若有民眾主張自己是該票據的真正權利人,應向法院陳報,透過這個程序讓遺失票據的人有個台階下,才能進一步去請求給付票款(法院:既然沒有人來主張這個票是他的,那就讓你領這筆票款吧)。
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聲請狀,載明本票發票人、付款人、票據號碼、金額、發票日等資訊,向法院聲請准予公示催告,記得要把有收狀章的聲請狀副本提供給發票人(付款人),以維持止付通知的效力。
法院裁定准許後,會收到裁定書,法院會裁定公示催告的期間(例如六個月),然後聲請人要把裁定書的內容登報公告至少一日(不限報社或版面,全部照登即可),然後把全版報紙正本一份陳送給法院附卷。
在公示催告期間,若擔心本票發票人之後不付款,可以請求發票人把票面金額提存到法院(把錢放到法院,就不怕之後領不到錢了),等除權判決後,可以直接向法院領款,更加方便。
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的流程
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:「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。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,亦有效力。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,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。」
民事訴訟法第565條第1項規定:「有除權判決後,聲請人對於依證券負義務之人,得主張證券上之權利。」
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,應於三個月內,以除權判決聲請狀,檢附公示催告裁定、登報報紙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。法院形式上會開庭,但開庭時間極短,只是跑流程,接著法院會核發除權判決書,持除權判決書就可以向本票發票人、銀行請領票據所載的金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