租地建屋蓋違章建築,是否屬於土地法第103條第2款「違反法令使用」?

2024-06-10

甲把名下的農地出租給乙,同意乙在農地上蓋廠房,約定租期5年,每月租金3萬元,而5年期滿後雙方沒有再簽訂書面租約,口頭約定再續約3年。

而3年期滿後,甲覺得租金太低,不願再將土地租給乙,要求乙返還土地,但乙主張雙方已是不定期租賃關係,只要自己有按月繼續支付租金,甲就不能趕走自己。

甲於是改主張乙違法在農地蓋廠房,是違法使用土地的行為,甲以此理由終止租約、要求乙返還土地,甲的主張有理由嗎?

房屋、土地租賃契約,僅口頭約定租期逾一年者,屬於不定期租賃契約

民法第422條規定:「不動產之租賃契約,其期限逾一年者,應以字據訂立之,未以字據訂立者,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。」

甲、乙在原本書面約定的5年租期屆滿後,以口頭約定續約3年,但依民法第422條規定,超過1年租期的不動產租賃契約,若只以口頭約定,法律上直接視為不定期限的租賃契約。

而不定期限的租地建屋契約,地主要收回土地就十分得困難,必須符合土地法第103條所規定的終止事由,所以以出租人的角度來說,避免租約變成不定期租賃契約,是十分重要的!

》土地法第103條規定:「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,非因左列情形之一,出租人不得收回。一、契約年限屆滿時。二、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。三、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。四、承租人積欠租金額,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,達二年以上時。五、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。」

農地蓋違章建築,非屬土地法第103條第2款之「違反法令使用」

依土地法第103條第2款之規定,關於不定期租地建屋契約,承租人若把土地做違反法令之使用,出租人可以終止租約收回土地。

在農地興建廠房,違反農業發展條例、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之規定,確實屬於違法行為。但租用農地蓋違章建築,是否屬於土地法第103條第2款「供違反法令之使用 」?遺憾的是,法院實務是採否定的見解。

最高法院41年度台上字第95號判例、89年度台上字第1018號判決:「土地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,所謂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,係指以基地或基地一之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者而言,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未依建築法領得建築執照,僅屬私有建築違反許可之規定,並非以基地或基地上舴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,自難認為與該條款所定之情形相符。」 

以本文的例子,雖然乙確實在農地違法蓋廠房,但只是違反行政法令,並沒有危害於公共安全或有違反公序良俗的情形,依上開最高法院之見解,建物縱屬違章建築,也不符合土地法第103條第2款規定之終止租約事由。


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,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