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屋登記在配偶名下,是贈與還是借名登記?訴請返還不容易

2021-07-29

在我國,有很多老公買房、買地然後登記在老婆名下的事情,如果夫妻感情和睦那倒沒什麼問題,但如果夫妻反目、離婚時,就是一個大問題了。這也是許多離婚夫妻爭執不下的問題。

房子登記在配偶名下,究竟是「贈與」還是「借名登記」?

老公可能會想:「靠!這個房地都是我花錢買的,而且當初是因為妳是我老婆,才登記在妳名下,現在我要拿回來。」但也不是隨隨便便就能要回來,於是想到「借名登記」,主張這個房地是自己的,也是自己花錢買、稅也是自己在繳,自己也有住,只是借用老婆名字做產權登記,現在我要主張終止借名登記,要求老婆將所有權登記回來。

但老婆則會認為,當初又沒有簽借名登記的契約,就是因為我是妳老婆,所以妳才把房地登記在我名下,這是贈與給我的,哪來的借名登記?要我還回去,別肖想!除非拿錢來談。

主張借名登記存在者,須負舉證責任

最高法院102年臺上字第1833號判決:「稱借名登記者,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,而仍由自己管理、使用、處分,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,是出名人與借名者間應有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合致,始能成立借名登記契約。又不動產登記當事人名義之法律關係原屬多端,主張借名登記者,自應就該借名登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。」

所以像上面的情形,老公主張不動產是借名登記在老婆名下,必須由老公主張有「借名登記」事實的存在,如果舉證不出來,就不能排除是「贈與」的情形,老公很可能敗訴。

買房地的錢是老公出的、貸款也是老公在繳、稅也是老公在付,足夠證明是借名登記嗎?

購買房地的實際出資人,並非必然即為實際所有權人,所有權登記在哪方名下的原因多端,可能出於贈與、買賣、借名登記或其他關係而為。

就算稅是老公在繳,但在關係緊密的夫妻而言,也很難逕認出資、付房貸、繳稅的一方即為實際所有權人,亦難逕予推認有借名登記的意思表示合致。

夫妻由一方出資支付房屋價款、仲介費、過戶規費稅捐及貸款,他方取得房屋所有權之原因多端,基於贈與、共同生活之信任、他方對家庭生活之付出、法律保障之配偶關係、感謝配偶對家庭之協力貢獻、單純愛護配偶、兩情相悅之給付、生計分擔之考量或家庭生活費用分擔之約定,皆有可能,且結婚男女為達婚後同居之目的購屋,由夫支出購屋資金及繳付貸款,妻取得房屋所有權,作為夫對妻承諾保障之一環,事所恆見,非必出於借名登記契約,不足作為夫妻間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之證明。

真要約定借名登記,務必簽訂借名登記契約

借名登記訴訟的困難點,就是要說服法官「這就是借名登記」、不會是「贈與」。

而最有力的證明方法,就是書面契約,尤其是夫妻,可參考文末的借名登記契約範例,或是請律師協助撰擬借名登記契約、見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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