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遷讓房屋之訴】輔助占有人可否列為被告?

2022-10-10

甲把房子出租給乙一家人,租約是甲、乙簽訂的,除了乙之外,還有乙的老婆、小孩住在房子裡。後來乙積欠租金達4個月,甲房東終止租約,欲提告請求乙返還房屋,甲可以把乙、乙老婆、乙小孩全部列為被告嗎?

乙的老婆、小孩只是輔助占有人,並非占有人

民法第942條規定:「受僱人、學徒、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,受他人之指示,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,僅該他人為占有人。」

輔助占有人,係指基於特定之從屬關係,受他人之指示,而對於物為事實上的管領,但輔助占有人非屬占有人。

旨例的乙出面與甲簽約,乙帶著家人一起入住,乙是直接占有人、乙的家人則是輔助占有人。

不得將輔助占有人列為被告

最高法院65年度台抗字第163號判例:「所謂現在占有該物之人,包括直接占有人及間接占有人,輔助占有人係受他人指示而占有,非屬占有人,不得為請求對象。」

所以輔助占有人是不得列為返還所有物的被告,若將其最為被告,法院會駁回。但輔助占有人並不是因此有無敵星星,其實正好相反,詳下述。

判決效力本及於輔助占有人,故無必要將輔助占有人列為被告

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3號民事判決:「按受僱人、學徒、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,受他人之指示,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,僅該他人為占有人,民法第九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。查系爭房屋係由謝謝事務所向上訴人承租經營律師事務所,謝諒獲為該事務所執業律師,為原審確定之事實,其基此特定之關係受該事務所指示使用系爭房屋,並非承租人,僅係占有輔助人,則上訴人本於租賃關係請求謝諒獲遷讓返還系爭房屋,自無依據;而上訴人本於所有權之作用,主張謝謝事務所為無權占有,請求遷讓返還系爭房屋,該判決效力及於為占有輔助人之謝諒獲,自無庸再列謝諒獲為被告,是上訴人本於無權占有法律關係請求謝諒獲遷讓返還系爭房屋,即無訴訟之保護必要。」

由上開實務見解可知,輔助占有人之所以不列為被告,是因為對於占有人的判決,其效力直接及於輔助占有人,以旨例而言,甲告贏了乙,判決效力自然及於乙的家人,乙的家人也有搬走的義務,甲亦可對其強制執行,所以就沒有必要再把占有輔助人列為被告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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