購物車
0
0 TWD
「占有」是一個客觀事實,占有不以「有權」或「無權」作為判斷標準,霸佔他人土地房屋也是一種占有行為,只是所有權人可以透過民法第767條返還所有物之規定,要求霸佔者返還而已。
而占有又可分有「直接占有」、「間接占有」,其區別為何呢?又此區別是有實益的,涉及到所有權人若提出返還所有物訴訟,可否將間接占有人列為被告?
直接占有
民法第940條規定:「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,為占有人。」
【例如】甲在乙的土地上種菜,甲對土地有直接的支配管領力,所以甲為直接占有人。
間接占有
民法第941條規定:「地上權人、農育權人、典權人、質權人、承租人、受寄人,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,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,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。」
【例如】甲向乙承租A屋,乙再把A屋出租給丙當二房東,此時丙直接因租賃關係使用A屋,丙是直接占有人,而乙則是依租賃關係交由丙代為管領A屋,乙是間接占有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