將借名登記之物據為己有,可提告「背信」罪

2023-08-28

甲為了隱瞞自己的財產,於是借用乙的名字購買一棟公寓,將公寓登記在乙的名下,惟購買公寓的價金及後續的稅賦,均為甲所支付,甲、乙間具有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。

惟甲、乙之後關係交惡,甲要求乙將公寓登記返還於己,乙嚴正拒絕,乙甚至將公寓占為己有、私自將公寓出賣,乙的行為是否構成刑事犯罪?

出名人將借名登記物據為己有,觸犯刑法第342條背信罪

刑法第342條規定:「為他人處理事務,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或損害本人之利益,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,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」

借名登記契約的性質為「委任」,在借名關係下的出名人,並無處分標的物之權限,若出名人擅自處分標的物或據為己有,即屬違背借名登記關係下之出名人任務,妨害借名人(實際所有權人)之使用權能及財產權,觸犯背信罪。

是否同時構成侵占罪?

刑法第335條規定: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。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」

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3479號刑事判決:「不動產所有權之取得或喪失,我民法採登記生效生義(民法第758條),因而不動產之受託人,若依有關法律登記為所有權人,在法律上既為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人。則其將之出賣或為其他處分之行為,即與侵占罪之侵占自己持有他人物之構成要件有間,自難成立侵占罪。本件上訴人之違反其信託行為,似應成立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。」

刑法侵占罪成立之要件之一,須行為人有易「持有」為「所有」之主觀意圖及客觀行為,但在借名登記標的物為不動產之情形,因我國民法對不動產之所有權係採登記主義,出名人登記為不動產所有權人,客觀上即具有處分權,因此與侵占罪之要件有悖。反之,如果借名標的為動產的話,則有成立侵占罪之空間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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