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制勞工提繳退休金之請求,可否訴請雇主直接將短繳退休金給付於己?

2022-07-12

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,雇主應按月依勞工之薪資,提撥6%之勞工退休金至該勞工設於勞保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。如果雇主未提撥,或提撥金額未達6%,員工即可對雇主提告。

如果雇主確實有提撥金額不足的狀況,員工的請求就是合理的,因為員工的權益確實遭受侵害。但有一個法律爭議,就是員工可否「請求雇主直接把提撥短少的金額付給自己」呢?

為什麼會有這個爭議問題?

每位勞工設於勞工保險局的「勞工退休金專戶」,係存儲雇主或勞工自己提撥之退休金,但這專戶內的退休金並不是勞工想領出來就能領出來的。必須等到「符合請領退休金要件」時,才能將專戶內的錢領出來。

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的規定,原則上勞工必須年滿60歲才能領取專戶內的錢,而員工在跟雇主打訴訟時,往往都還不符合請領退休金的條件,如果員工可以請法院判決「直接把差額付給自己」,不就變象成為「不符合請領退休金」要件,卻「已領取到退休金」的狀況,而有牴觸法領的疑慮?

肯定說及否定說

否定說(實務通說):勞工若不符請領退休金條件,僅能請法院判決命雇主補提繳至其勞工退休金專戶

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02號判決:「專戶內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屬勞工所有,僅於未符合同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請領退休金規定之前,不得領取。是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,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者,將減損勞工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,勞工之財產受有損害,自得依該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;於勞工尚不得請領退休金之情形,亦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,以回復原狀。」
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勞上易字第40號判決:「應提繳金額,僅係存於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,作為勞工退休基金,而由受委託之金融機構運用之,惟勞工尚須合於得請領退休金之要件,始得依該條例請領退休金。」

肯定說:雇主少提繳退休金,將減損勞工退休金之本金及累積收益,可請求雇主賠償金錢予己

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上字第12號判決:「依同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,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,致勞工受有損害者,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。又上開專戶內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屬勞工所有,僅於未符合同條例第24條第1項所定請領退休金規定之前,不得領取。是雇主未依勞退條例之規定,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者,將減損勞工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,勞工之財產受有損害,勞工自得依該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。而就此損害賠償,勞工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,以填補其損害,固無不可;倘勞工僅請求雇主賠償未提繳之本金或未足額之差額本金,以填補其損害,實為拋棄雇主應按月提繳至其退休金專戶所累積之收益,應無不可。」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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