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法律

假扣押或假處分中的財產,只是禁止所有權人處分土地,但不能阻止政府機關依法強制購買或徵收。不過債權人的權益並不會完全喪失,徵收價金或補償金並不會發給土地所有權人,而是交由法院提存之,等於是假扣押的土地轉化成一筆錢,而這筆錢由法院保管,若債權人日後勝訴確定,即可持確定判決執行該筆提存金受償。

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6款規定:「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,應記載下列事項︰六、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、期間及其受理機關。」同法第98條第3項規定:「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,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,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,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。」

甲大樓社區會了增加收入,於是經過管委會提到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,同意與電信公司配合,把屋頂出租給電信公司安裝基地台,但頂樓的住戶並沒有同意,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仍以多數決同意,試問甲社區出租屋頂的行為是否有效?

勞工A債台高築,向好心的老闆B借款20萬元,承諾三個月內會還清,但三個月到了之後,A遲遲沒有還款,A開了一張20萬元的本票給老闆,請求老闆再給時間,老闆B因此又再給予A三個月的時間,A還是沒有還半毛錢。

某社區的屋頂平台,係約定由頂樓住戶約定專用,而頂樓住戶也在屋頂平台種樹、晾衣,後來屋頂平台年久失修發生漏水情形,頂樓住戶要求管委員需要負責修繕、由公基金支付修繕費,但有其他住戶認為屋頂平台是頂樓住戶單獨使用的,不應該由公基金負擔修繕費,誰的主張有理?

某社區大樓的電梯突然損壞,經廠商檢查後,發現電梯年久失修,諸多零件、設備需要更換,報價的修繕費用達50萬元,而社區大樓的公基金並不足以一次支付,需要召開全體住戶開會,議決是否由住戶拿錢出來共同負擔此次的修繕費用,該如何召開臨時區權所有權人會議?

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7條規定:「依法令或契約對身心障礙者有扶養義務之人,有喪失扶養能力或有違反第七十五條各款情形之一,致使身心障礙者有生命、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之虞者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得依本人、扶養義務人之申請或依職權,經調查評估後,予以適當安置。前項之必要費用,除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給予補助者外,由身心障礙者或扶養義務人負擔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