甲與乙發生車禍,警察初判表認定甲有未依規定讓車的疏失,乙檢附相關事證,對甲提起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,甲依傳票所定時間出庭,但乙未到庭,甲該怎麼做?有聽說過「聲請准一造辯論」,該聲請嗎?
民事法律
可否對債務人的合夥事業資產為強制執行?
甲積欠乙500萬元債務,經法院判決確定,但甲名下並無財產,而乙知道甲和其他人有合夥開一間餐廳,乙可否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該餐廳的現金、存款、財產?
年滿7歲而未滿18歲之人,為限制行為能力人,亦為未成年人,應置法定代理人。民法第1086條第1項規定:「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。」同法第77條規定:「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,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。但純獲法律上利益,或依其年齡及身份、日常生活所必需者,不在此限。」
社團,是人(社員)所結合的組織體,而社員總會(或稱社團大會)則是全體社員所成的機關,類似公司的股東會,性質為社團的最高機關,以總會決議的方式表示社團之意思。而總會必須依規定程序召集,並給予社員參與表決的機會,透過表決方示以多數決作成的意思表示則稱為「決議」,決議有拘束全體社員的效力。
位於基隆的東岸商場,原本只是一個地上一層、地下四層的停車場,建物所有權屬於基隆市政府,市府於,市政府後來OT給大日開發公司經營,大日開發公司再將營運權轉給NET公司,NET大刀闊斧、花費鉅資在原本的建築增建2至4樓擴大經營。
時效利益可否拋棄?事前、事後拋棄有何差別?
甲積欠乙200萬元的借貸債務未還,但距清償期已逾15年,某日乙找上甲,要求甲清償債務,乙為了拖延時間,應乙的要求與其簽訂還款協議書,乙在協議書中,要求甲寫上:「甲拋棄時效抗辯的權利。」
民法第244條第1項、第2項規定:「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,有害及債權者,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。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,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,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,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。」
未辦保存登記建物,無民法第425條之適用
甲向乙承租一棟鐵皮屋(違建、未辦保存登記、無所有權狀)做生意,租賃期限為2年,而乙在租賃期間中,把鐵皮屋賣給丙(丙取得事實上處分權),也辦理房屋稅籍登記有變更。丙對甲表示租約效力不及於自己,要求甲立即遷離,甲主張依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,丙繼受甲、乙的租賃契約,不能趕自己走,甲的主張是否有理由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