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事法律

繼承的順位,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:「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左列順序定之:一、直系血親卑親屬。二、父母。三、兄弟姊妹。四、祖父母。」故繼承人順位,如下圖所示,除了配偶為當然之繼承人外,分別有一至二順位的繼承人,若有1順位之繼承人,則後順位者即無繼承權。

甲夫乙妻分居很多年了,但一直沒有離婚,甲因為名下有數筆房地、存款及股票,甲不想要自己的遺產被配偶乙繼承,只想要把遺產留給兒子,甲有何方法解決這個問題?又各有何利、弊呢?

甲積欠銀行100萬元的債務,某日甲因意外過世,其設於勞保局的勞工退休金專戶內尚有退休金20萬元,甲的老婆乙要跟勞保局申請領出專戶內退休金時,發現銀行已聲請法院查封專戶內之退休金,乙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。

甲夫乙妻育有未成年子女丙,甲、乙在法院調解離婚,為了避免一方擅自將小孩帶出國,於是甲、乙在調解筆錄中約定「兩造同意於未成年子女成年前,禁止出境」,甲、乙可否持調解筆錄請移民署禁止未成年子女出境?

在我國,有不少土地是登記在死者的名下,為什麼會這樣呢?常見的情形為,土地登記所有權人死亡後,繼承人因故未辦理繼承登記,又再經過多年,後代已經不知道祖先有這筆土地了,自然不會再去辦理繼承登記的事宜;又或許臺灣光復後辦理的土地總登記,當時將土地直接登記在某個已死亡的日治時期民眾名下,後代也未循法律途徑辦理繼承登記,種種因素導致土地仍然登記在死者名下。

年邁且罹患重度失智症的老母名下有幾筆房屋、土地,而有子女甲覬覦老母的不動產,試圖偷拿老母的印鑑偷辦過戶,而子女乙為了避免老母的不動產被偷過戶,於是向法院聲請老母的監護宣告,也向法院聲請核發「監護宣告程序終結前,母親名下不動產不得處分」之暫時處分。

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1328號民事裁定:「按家事非訟事件之確定本案裁定,始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再審 程序之規定,觀諸家事事件法第九十六條前段規定自明。暫時處 分之裁定,附隨於本案,並非本案裁定,自無前開規定之適用, 不得對之聲請再審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