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法律

甲男為了聚正妹乙女,對乙女的任何要求都先答應,甲、乙婚前簽了一份協議,協議中約定:「甲、乙結婚後,甲承諾將名下所有不動產登記給乙,若甲違反此承諾,應賠償乙1000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。」

民事訴訟的原告甲、被告乙,因為希望能私下再談看看,於是當庭合意停止訴訟程序,但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後4個月,仍無共識,而原告甲驚覺已超過4個月而未向法院聲明續行訴訟,已發生撤回訴訟的效力,原告甲可以在法院尚未有任何動作前,趕緊具狀聲明續行訴訟,甲事後的聲明行為,是否有補正效力?

當車禍之一方或雙方有受傷時,就涉及到刑法過失傷害罪,雖然大部分的人未必會在第一時間就提起過失傷害的刑事告訴,雖然多數情況下,當事人會先進行調解,但如果在六個月的告訴期間內尚未達成和解,許多人都仍會提起刑事告訴。

甲名下有房地各一筆,因積欠債務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,而參與分配的債權人有乙、丙二人,不過拍賣當日,卻因沒有人投標而流標,而乙、丙二人均向法院表示要「承受」,此時法院應如何決定由何人承受房地?

甲男想娶越南新娘,於是在網路上找到某某跨國婚姻協會,與該協會簽約後,分別支付相親旅費2萬、跨國代辦費用30萬元,甲之後也去越南相親、媒合及找到對象,但越南新娘來臺後跟甲男個性不合,不久又就搭機返回越南,甲詢問友人怎麼辦,友人告知民法規定婚姻仲介不能收費,建議甲可以要求婚姻協會退款,這個建議可行嗎?

甲、乙、丙、丁、戊五人共有一筆土地,但因為五人對於土地的利用方式意見不一,導致土地一直沒有開發,甲於是向法院提起分割訴訟,請求法院以判決方式分割土地,但甲因為不清楚土地分割後,其他四人要如何分配土地,也懶得幫他們設想,所以向法院提出的分割方案,僅按自己的持有比例,在土地的東側劃了一塊土地,請求法院將該範圍判決給自己單獨取得,至餘其他部分就讓乙、丙、丁、戊四人繼續維持共有(如下圖)。